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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独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贵州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独山县
其他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2-02 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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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独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独山县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烟草制品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独山县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独山县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烟草制品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第八条  根据区域分割,将独山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独山县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小区、集贸市场、村民组、商圈、路段、特殊区域及其他划分三级单元格。

第九条  独山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独山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年度零售点规划总量。规划总量分解至三级单元格,作为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者超过三级单元格设置数量上限的,该三级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经测算,****年独山县零售点合理容量为****个,此合理容量即为****年独山县零售点规划总量,后续年度规划总量以年度规划表形式(见附件*《独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在当年*月*日前通过独山县政府网、独山县政务服务窗口和独山县烟草专卖局办事公开栏及其他相关平台、渠道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  在各三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周边;

*.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的非公共楼层;

*.政府公告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一般区域,指除禁入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数量上限及间距标准详见附件*《独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并于当日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七)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未在近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持有原许可证正常经营烟草制品时间不足两年除外。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独山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办理歇业后*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独山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地处城区且经营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可设置*个零售点;

(三)地处园区(以政府设置园区文件为准)、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可设置*个零售点;

(四)客房***间以上的宾馆、酒店或度假村、农家乐、民宿、客栈可设置*个零售点;

(五)自****年因政府征收、拆迁、建设、移民等原因导致村民小组重新合并而形成的村民小组,按***户以上(以公安机关户籍数据为准)可设*个零售点;

(六)烈士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首次使用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

(七)不存在消防和安全隐患的加油站,可设置*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由本人在店实际经营,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类型为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受所在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等证明);

(二)退役军人(凭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等证明);

(三)低保户(凭低保证等证明)。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游乐场、青少年培训机构、母婴服务中心、游乐园等经营场所内部;

*.经营场所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待拆除建筑、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公开文件明确认定为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建筑物地下楼层或者二楼以上楼层的。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 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早餐宵夜、汽车美容、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丧葬用品、鲜花水果、宠物医疗销售、饮用桶装水、家禽屠宰、茶叶生产销售、粮油专营、眼镜销售、鞋袜毛线、家纺布艺、广告制作、电脑安防、电玩网吧、旅行服务、废品回收、棋牌球室(馆)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五条  独山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半年可在年度规划总量范围内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独山县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通过独山县政务服务网、独山县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独山县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独山县烟草专卖局服务窗口公示栏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以*个月为办证批次周期,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独山县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至少*个工作日,公布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附件*《独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可设置数量分配表》),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十七条  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提前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实际减少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第十八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独山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通过独山县政务服务网、独山县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独山县政务大厅公示栏)、独山县烟草专卖局服务窗口公示栏等渠道,集中公示本周期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数量、本期末零售点数量、本期退出许可证数量,以及许可证准予新办所属三级单元格、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新办申请时间申请、受理、决定时间等情况(附件*《独山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  

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或者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等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独山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独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米及直线距离**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米的除外;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与申请人经营场所进出口最近内墙。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和内墙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以拟申请人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零售户经营场所相距最近内墙作为测量起始点最近持证零售点包括其他单元格持证零售点。

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内墙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贵州省黔南州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实地核查操作规范》(附件*)进行实地勘验测量。

第二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独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年**月**日发布的《独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独烟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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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769658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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