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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登录后查看户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登录后查看**%的股权
评估价:*****.**万元;起拍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万元。
特别提示:
*.本次拍卖为现状拍卖,竞买人应当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状况,包括登记、过户及涉及税、费等相关情况。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状况,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成功后,竞买人不得以未咨询相关政策或对标的物不了解为由而提出异议或悔拍。
*.拍卖股权需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管政策,竞买人须自行了解,竞买人须符合购买条件,否则,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拍卖标的物所涉及的税费及办理产权变更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
*.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可能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不实等情况,意向竞买人可参考(****)浙**民初***号、(****)浙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且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与登录后查看可能存在其他未决的诉讼,参与竞买即视为了解拍卖标的物的存在的上述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本院无关。
*.本次拍卖不组织预展,展示的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物为准,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现场查看。
提示:网络司法拍卖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示:竞买人应当符合法律或者政策关于拍卖标的物交易的资格或者资质。竞买人应当在参与竞买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与此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如买受人没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不符合限制购买和使用条件,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或者交付,扰乱司法程序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或认定为悔拍情节,按照悔拍的规则予以处理,或认定为妨害执行行为,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二者并处。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院已委托登录后查看办理本标的的咨询、展示看样等社会辅助事务。
咨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时止接受咨询(周一到周五*:**--**:**)。
标的咨询电话:**********,***-********。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八、对本次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前五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年**月*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开 户 名:(****)京**执恢**号
开户银行:登录后查看(行号************)
账 号:*******************
注:户名中()请使用英文半角模式输入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陈法官***-********、***-********
监督电话: *****
联系地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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